受到惊吓有权索赔,侵权一方应当承担

  民间老话说,“吓死活人不偿命”。意思是说,因受惊吓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只能怪你胆小、只能自担责任,其他人无需对惊吓后果负责。其实,这句话从公平角度出发并不合适,从法律角度而言,则明显不确切。
  对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行为人有过错而致使他人受到惊吓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即使对惊吓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也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这就是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案例一:
  电梯突然从10层滑落至地下3层,导致乘坐电梯的孕妇高某受到惊吓就医。“我当时怀孕36周,感觉极度不适,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高某说事后她多次与电梯公司协商,始终不能对赔偿达成一致,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电梯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5万余元。
  一审时,电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某在住院检查时没有发现身体异常,所以此次事故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后,法院调取了涉案电梯的检验报告及监督报告,结论均为合格。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高某诉求。高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为,该案侵犯的是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一般侵权之诉,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非产品责任纠纷,所以对侵权责任的审查不应只以电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核心考量。即将临盆的孕妇,在经历了电梯突然急速下行后,导致其在未到预产期之时即住院检查治疗,说明受到伤害。电梯公司对电梯负有全面维护保养的义务,目前,电梯公司没有这方面证据,应承担一定的法定责任。
  据此,法院终审后认定电梯公司负有侵权过错,导致高某人身权受到侵害,撤销原判决,判令电梯公司赔偿高某近1万元。

  案例二:
  某船舶公司女工章某在工作过程中,亲眼目睹车间里的牵引车当场将一名工人碾死,因此受到了惊吓,患上了神经症等疾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被告船舶公司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
  2011年6月22日,时年36岁的女工章某与船舶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章某从事的具体工作为行车操作。2012年6月,章某所在的车间里发生意外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里的一辆牵引车将一名工人碾压在车轮下,致工人当场死亡。为此,她受到了严重惊吓,多次至医院诊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事发后至今,章某一直未能正常连续上班。在此期间,船舶公司发放了部分工资。2015年6月,为赔偿事宜,章某将船舶公司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根据章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章某的精神状态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章某创伤后应激障碍;与2012年6月14日的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目前为神经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所受精神损害为间接伤害,其因在工作期间目睹车间意外事故引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章某并非该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系间接受害人。尽管鉴定机构认定章某疾病与车间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但该鉴定只是对于疾病原因之确定。本案中,车间意外事故并未对章某人身造成直接威胁,章某作为间接受害人,其因受惊吓而引发神经症,该损害与意外事故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当因果关系,不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目睹重大事故现场之人,可能会因受惊吓导致恶心、做噩梦等不适反应,但就一般人的日常经验而言,因目睹事故现场造成神经症等疾病并非常态,用工单位对于章某因受惊吓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预见性,故船舶公司并无过错。
  当事双方对于章某受到的伤害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船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较劳动者个人更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综合案情后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0717元,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其余损失由章某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章某以其在本案中没有责任,让她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不当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

版权所有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05003487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16号(干部俱乐部院内)
电话:(86-22)23523433 (86-22)235234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