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训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2014年1月,G某与T市体育工作大队因其试训期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问题产生纠纷,向T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2005年10月至2013年7月与T市体育工作大队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我所在接受T市体育工作大队委托后,指派李宏贺律师和李远芳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认真研究案情,查询国家关于试训运动员管理规定,认为本案的切入点为试训运动员并非专业运动员,其与试训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体工大队每月向G某下发的是试训津贴而非工资,因此体工大队与G某不存在任何劳动人事关系。然而由于G某向仲裁院提交了一份加盖体工大队公章的工作证明,其中明确载明申请人自2008年起在体工大队试训,已经有两年工作经验。仲裁庭据此裁决确认G某与体工大队自2008年1月14日基于试训而建立劳动关系。
  T市体育工作大队不服此裁定,再委托我所据此提起民事诉讼。我所指派安静律师和李远芳律师代理此案。安静律师和李远芳律师对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分析,在庭审中提出G某自2007年至2011年的身份一直是T市体育学院在校学生,并非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且举证证明案件中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证明为被告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此工作证明内容因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仲裁裁决据此确认G某与体工大队存在劳动人事关系错误。审判庭最终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G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学生身份是作为专业运动员在高等院校挂靠学籍,同体工大队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我所安静律师和李远芳律师在二审庭审中举证证明G某为全日制本科学历,不存在挂靠一说,且其试训期间人事档案先后留存于T市体育学院及T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从未转入过体工大队,同体工大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G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委托人对我所律师的工作及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纵观全国,试训运动员同体育工作大队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多以调解结案,此案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两者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为今后此类纠纷的解决起到了良好的参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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