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 驾驶人员担责任

  潘某是一家电子公司的业务员,与表弟蒋某向来关系不错。2014年12月的一天,由于路面积雪,加上下班时天色已晚交通不便,公司便批准潘某开公司车辆回家。下班后,潘某并没有马上回家,而是先和表弟蒋某会合,吃过晚饭后蒋某便搭表哥的“顺风车”回家。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由于积雪路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其他车辆相撞,蒋某被巨大的撞击力摔出车外,头部受到重创,经鉴定,蒋某被评为十级伤残,治疗等费用花去了超过1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有全责,而作为乘客的蒋某则没有责任。
  既然自己没有责任,那受伤以及受到的相关损失又该向谁讨要?蒋某为了赔偿事宜先后找到保险公司、潘某及其所在电子公司,但都遭到了拒绝。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要求潘某及其所在电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我所律师认为,潘某由于驾驶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受伤,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虽然他送表弟回家属于民法上所说的“好意施惠”,但这一初衷无法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依法应当对蒋某的损失作出赔偿。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潘某解释了司机对车上乘员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且这一义务不能因为好意施惠的动机和前提得到免除。经过我所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潘某和电子公司最终同意对蒋某作出相应赔偿,原本因一起车祸产生隔阂的表兄弟也再次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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