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多留意,违约责任要明确

  2014年3月毛女士在LJ地产看中位于南开区阳光100的一处二手房屋,遂于2014年4月7日与房主王某、LJ地产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毛女士购买王某名下的位于南开区阳光100的房屋,买卖双方在2014年8月31日前到房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签订时,毛女士支付给王某房屋定金30万元。但是到了约定的日期王某迟迟不与毛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毛女士找到LJ地产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时得知,王某在与毛女士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的第二天,利用该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毛女士认为LJ地产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才会出现这种情况。LJ地产解释称,因房屋是在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被抵押的,《合同》签订前LJ地产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的房产登记证明显示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异议,LJ地产已尽到审查义务。
  由于毛女士很想买这套房屋,希望《房产交易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又因王某承诺可以在2014年10月前还清银行贷款,为毛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并腾空房屋让毛女士提前入住。遂于2014年9月22日,王某与毛女士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与毛女士在2014年10月17日前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买卖协议,如逾期则双倍返还定金。
  一转眼半年的时间过去了,王某仍未能与毛女士办理过户。经毛女士多方了解发现,因王某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导致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毛女士找到我所,委托我所律师起诉维权,要求解除2014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并双倍返还已付购房定金共计60万元。
  我所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多次协调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出具多份可行性报告,尽量减小委托人在合同不能履行下的损失。在多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我所律师积极组织证据、向法官提供被告多处地址信息并协助法官送达,本案公开审理,被告王某缺席,我所律师充分阐述了我方诉请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5年5月14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本案终结。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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