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杨某系天津某小区业主,近期接到某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系,告知于2017年6月14日在业主委员会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根据该公告记载,在2016年11月18日下发给杨某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杨某未按期履行,现又下达一份《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是公告中提及的两份材料均没有送达给杨某本人,杨某并不知道两份材料中的内容。且小区内95%的业主都存在加盖建筑的行为,综合执法大队仅要求杨某一人拆除,对其他业主的加盖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拆除,故杨某委托我所提出申请复议。
  我所律师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综合执法大队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综合执法大队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属于程序违法。同时综合执法大队对其他业主的加盖行为视而不见,只针对我所委托人下达拆除决定书,明显属于选择性执法行为,违背了公平执法的原则。
  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将上述观点全部呈现给复议机关,最终复议机关采纳我所律师意见,撤销综合执法大队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我所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委托人好评。
撰稿:曲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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