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一方以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据,在法院提起了监护权之诉。经审理,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原告李洁(化名)诉称:李洁与王盛(化名)于2001年2月9日在天津市北辰区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已4岁。2006年3月3日,双方经过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女方李洁监护并抚养女儿,男方王盛同意给女方12万元作为抚养费交女方保管使用。,现有住房归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平分,双方无其他债务纠纷。2006年5月,王盛强行将女儿领走,并向原告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给王盛。李洁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由自己监护和抚养女儿。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应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要办有结婚证,离婚也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婚姻关系依旧存续,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认为双方的协议没有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经法官调解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版权所有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05003487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16号(干部俱乐部院内)
电话:(86-22)23523433 (86-22)235234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