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确认之诉,证明合同无效

  2015年5月6日,刘某向四川省某公司出具《天津某项目外架搭设承诺函》,约定由刘某负责现场所有防护架、定型化防护栏的搭拆,现场的工人宿舍和办公室防砸的搭拆及维护工作等,暂定建筑面积161179.84平米,包干单价每平米16元,暂定合同价2578877元。
  2015年8月31,四川省某公司与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四川省某公司作为劳务承包方,进行天津市内某项目的脚手架施工工程,暂定建筑面积为82159.42平方米,综合单价每平米17元,总价1396710.14元,工程地点在天津市河西区。
  四川省某公司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6年2月2日分四次支付给刘某人工费共计1418435元,经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核算,刘某的实际施工面积大约为7万平米,按照每平米16元的计算标准,四川省某公司应付人工费共计112万元。
  刘某多次组织工人向四川省某公司索要人工费、干扰四川省某公司的日常工作,却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省某公司支付人工费,四川省某公司遂委托我所提起诉讼,确认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并不拖欠被告人工费用。
  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于被告实际已为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已向被告支付依照实际工程量确定的劳务费用,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不拖欠刘某人工费,经分析,被告不具有相关资质,导致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系属无效,委托人确依《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已经支付刘某超额人工费,不存在拖欠情况。为维护委托人权益、阻止刘某干扰委托人日常工作的行为,我所律师决定以刘某为被告,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故本案原告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以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为确定合同关系已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我所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已全部支付被告劳务费,故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消极确认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确认的对象是法律关系而非对事实的确认,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未提起诉讼,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本案中被告所采取的“多次组织工人向四川省某公司索要人工费、干扰他人日常工作”等方式来主张权利。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陷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原告不得不提起消极的确认之诉,来消除这种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就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能够通过判决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除原被告之间的不确定的纠纷状态,能够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在主张权利一方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义务人的这种不安定状态只有通过提起确认之诉来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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