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天津某投资公司系由某物流公司、海运公司、海员公司、船舶公司、代理公司共同设立,其中物流公司持股60%;徐某担任投资公司及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物流公司的股东为徐某4%,某服务公司45%,乔某51%。
因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公司被吊销,工商局要求投资公司及物流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23日,物流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选举乔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乔某已经获得某外国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徐某建议乔某向工商局提交中国的身份证,以避免国籍问题带来的麻烦。2012年8月1日工商局核准变更。2012年8月14日,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免去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投资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徐某将投资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借出,不配合办理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徐某还向工商局举报乔某身份问题,要求工商局撤销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012年9月24日,物流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做原告起诉徐某。2012年10月10日,投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免去徐某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唐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11月1日,投资公司的五股东委托我所,以投资公司、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某。
  我所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发现,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主要争议焦点物流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投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物流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012年7月23日,物流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乔某为法定代表人,7月24日,在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的配合下,物流公司向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乔某。2012年8月1日,工商局核准变更。2012年8月27日,徐某向工商局提出异议,主要理由是“乔某加入外国籍,丧失中国公民身份”。2012年11月,工商局撤销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我所律师认为,工商局虽然撤销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但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乔某。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决定事项,不是由工商局决定的。2、工商局的法定代表人登记是起到对外公示作用,是为了方便交易。3、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内部决议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内部决议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有诉讼代表权。另外,物流公司参加诉讼是股东会决定的,因此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和撤销,不影响物流公司的诉权。
  2012年10月12日投资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我所律师认为公司属于商事主体,其股东会决议属于商业活动范畴,在实体上,股东会决议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决议。在程序上,如果没有侵害股东权益,没有股东提出反对意见,决议也是有效的。2010年10月12日,投资公司召开的股东,提前15日通知了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并一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
  一审法院支持我所律师观点,判决投资公司做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投资公司及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公司被吊销,工商局通知投资公司、物流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徐某为了继续控制投资公司,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拒不配合。本案,物流公司诉讼资格问题上,乔某是物流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是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与公司决议不一致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二审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有诉权是基于物流公司关于有关诉讼的股东会的决议。这方面应当得到重视,建议公司一旦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及时到工商局做变更登记,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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