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投资风险需理性对待

  被告郝某与原告李某及第三人孙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春节聚会时,被告郝某提出他的朋友吉某是做投资的,有个项目现在可以投资,月息是3%,问李某和孙某是否有意参与。原告李某和第三人孙某觉得合适,于2015年2月26日请被告郝某帮忙向吉某做投资。当时原告李某投资15万元,第三人孙某投资5万元,因所投资金较少,原告和第三人共同决定将钱打到被告郝某的账户,通过郝某转给吉某,吉某以返还利息的名义,按每月3%的标准向被告支付利息,再由被告将利息转给原告和第三人。
  2016年3月3日,吉某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因刑事诈骗罪被判处刑罚。被告知道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想同原告一起去报案,但原告一直没去报案。后原告李某不能自己承担投资风险,故谎称与郝某是民间借贷关系,将郝某告上法庭,要求郝某偿还借款,并按照年利息24%支付欠款利息。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郝某于2017年11月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我所指派安静律师、苑欣律师承办本案。本所承办律师了解事实后,便立即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人与原告李蕴涓的微信聊天记录,并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官调取吉某刑事诈骗案的卷宗,以还原本案事实。吉某的诈骗行为是造成本案原告财产损失的原因,原被告都是吉某诈骗案的被害人,原告主动放弃报案机会而虚构民间借贷事实起诉被告,是想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被告一方。
  我所承办律师通过梳理委托人的银行明细单,申请证人出庭等工作向法庭证明了原告李某通过委托人向吉某投资的事实。另外,原告申请同样通过委托人向吉某投资的孙某作为第三人出庭,第三人孙某也如是陈述与委托人是帮忙投资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故法院采纳了我所承办律师的主张,认定本案是帮忙投资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我所律师提示大家,投资有风险,需理性对待;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御高利诱惑。对待亲朋好友的投资建议,要谨慎决策,不可盲目听从。学习投资理财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方面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因为高收益伴随的是高风险;有时候甚至是骗局,你看到的是高额的利息,而骗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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