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社保与年终奖问题上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范某于2008年进入某国企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网络主管,工资为3300元/月,2015年1月1日双方开始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范某工作期间,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并无故拖欠2017年年终奖。 2018年1月26日范某以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辞职函。于2018年1月3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17年年终奖。劳动仲裁未支持范某要求支付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故范某于2018年4月委托我所苑欣、曲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范某的情况符合向社保部门投诉的条件。范某接受我所代理律师的建议,就公司为其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区人力资源保障局投诉。区人力资源保障局社会保险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结果,表明公司确实存在为范某少缴社会保险的情况。我所代理律师将此结果提交至法院。
  对于年终奖,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范某十年的工资卡记录,以证明年终奖是劳动者薪资的固定组成部分,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劳动者提交的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可证明公司确存在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理由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据上述法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一审法院以公司未为范某足额缴纳保险为由支持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支持支付上年度年终奖的要求。
  律师建议:缴纳社保是对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去社保投诉部门投诉,然后采取诉讼途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维护自己劳动权益。
  对于年终奖,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未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而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法院大多会将年终奖认定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劳动者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故在此提醒大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若有发放年终奖的情况但劳动合同未写明,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在合同中写明发放年终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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