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套路贷”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2015年1月,苏三(男)和张四(女)在朋友聚会中认识并在随后确定恋爱关系。3月,苏三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请张四替其在某小贷公司借款1万元,一周之后,苏三将该笔借款归还。4月,苏三再次要求张四替其向小贷公司借款,承诺每月均由苏三还款,张四基于第一次的借款经历而信任苏三的承诺。由苏三约时间和地点,苏三和张四一同前往某小贷公司办公处见李五,李五拿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万元,月息9%。张四签完合同后,李五将6万元通过手机转账方式转给张四,随后张四在楼下银行柜机取出6900元,将5400元作为利息和1500元作为辛苦费交给李五,将剩余的53100元取出交给苏三。之后,每月还款到期日前,苏三始终推脱还款,最终都是由张四按时归还利息。
  直至2016年3月,李五把张四和苏三叫到他们公司,主张因张四无法偿还本金,让张四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条,实际6万元的借款金额变为20万元,之后李五又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张四签,出卖方为张四,交易房屋为张四名下的位于南开区某房屋,合同签完后李五又让张四签了三联的中介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20万元定金,李五就叫来一个叫王六的人,由王六现场转给李五20万元,李五再向张四转20万元,最后张四将此20万转还给王六,用这种虚假转账的方式完成了定金支付。后张四无力还款,李五起诉张四要求还款。
  律师代理意见:本案系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与李五、苏三等人串通,肆意变更出借人提起的虚假诉讼,原张四不存在借贷关系。
  1、李五提供的合同是制式的小额贷款的合同,且未列明出借人。
  由李五提供的借款合同可以看出,这并不是普通个人之间的借款,这是一份制式的小额贷款合同,且合同中没有列明出借人,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套路贷”时常有的表现。另依据合同的十三条第一款“本合同自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故本合同尚未生效,不管出借人是谁都无权要求张四履行合同义务。
  2、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明知张四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向张四提供借款,与常理不符,实际是以借贷为诱饵,让张四偿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按照常理,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了解张四没有偿还能力后应拒绝再次提供借款,但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毫不犹豫的答应继续向张四提供借款,这明显与常理不符。再看李五向张四提供的借款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本金的20%,故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答应向张四提供借款实际是故意让张四违约,谋取张四的违约金。
  3、苏三利用与张四的恋人关系,与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串通,让张四从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给自己用,自己又从小额贷款公司处拿返点,以“套路贷”的模式合伙诈骗张四钱财。
  苏三与李五也一直相识。张四在替苏三还息期间从李五处了解到,张四从李五公司的每一笔借款,张四每月还息的时候,苏三都有600元的返点。苏三让张四从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给自己用,自己又从小额贷款公司处拿返点,明显是合伙诈骗张四财产的行为。故张四申请将苏三追加为共同被告,查询苏三在同一时间段及李五之间的转账情况。
  4、李五在同一时间段在本市多次提起民间借贷的诉讼,该行为不符合个人借款的情形,系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
  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李五于2018年1月4日在红桥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于2018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又于2018年1月15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3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从该情况可以看出,李五在同一时间段内多次在多家法院起诉民间借贷,不符合个人之间借款的情形,李五没有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外借,因此本案明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立案又撤诉也是一种套路贷行为。
  5、张四因还不上李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李五介绍张四到另一小额贷借钱还款被另一小额贷团伙套路贷,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已经对此立案侦查。
  张四曾因还不上李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经李五介绍,向另一小额贷款公司借款,被另一小额贷款公司“套路”,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后被起诉,借款5万元却调解偿还20多万,现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已就此事刑事立案,并让被告以被害人的身份做了笔录。
  综上,本案系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变更出借人的方式提起的虚假诉讼,原张四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借款人苏三与实际出借人李五的小额贷款公司串通,向张四提供借款归苏三使用同时每月向苏三返点600元,在张四还不上利息和本金的情况下与张四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协议,并用虚假转账的方式支付房屋买卖的定金,在明知张四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张四提供借款,故意造成张四违约,借此要求张四支付高额违约金,这正是当下盛行的“套路贷”犯罪的惯用技俩。
  律师建议:本案中,李五便是社会中利用小贷公司放贷行为实施诈骗的典型角色,利用熟人关系哄骗涉世不深的青年向其借贷,在借贷时却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若借款人不同意签署则以“只是为了让我们信任你,不会使用这份合同”等理由诱骗借款人签字,但实际则是虚构借款金额、虚假转账完成交付行为,在还款过程中不断提高欠款金额,远远超过最初的数额,借款人根本无力偿还巨额欠款,最终借款人所有的房产等面临着被执行的风险。当今,这种“骗贷”的方式被称为“套路贷”,便是由于其手段多变却有着固定的模式,受害人往往容易深陷其中。“套路贷”是一种诈骗行为,由于全国各地多发,已经引起各地公安的重视,如果面临涉嫌“套路贷”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安全。
版权所有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05003487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16号(干部俱乐部院内)
电话:(86-22)23523433 (86-22)235234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