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借款存在的风险及维权措施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与被告吕某系朋友关系,第三人周某系原告未婚妻。2015年5月6日到2015年6月16日期间,被告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7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条,2015年7月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均于借款当日将相应款额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五张借条上的还款期限均过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万某于2015年12月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我所指派律师安静、苑欣承办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出借款均以现金形式交付,主要将案件重点聚焦到如何证明当事人有现金出借的能力这一问题上,难点主要在于如何收集证据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代理意见】
  在当事人仅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本案律师通过梳理原告的工资明细清单及完税证明还有案外人周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发现取出现金的时间与借据落款日期相隔不久,借此证明原告有交付大额现金的经济能力和可能性;另外对于最后一张60万元的借条,被告主张其为过往债务的总和,本案律师认为该借条与前面借条格式无明显差别,被告未回收之前借条,不符合社会常理。本案原告也通过自行留存录音、短信记录等交流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因此当事人双方之间有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可以向法院主张还款。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这也印证了我所律师主张的正确性。

  【案件评析】
  我所律师提示大家,个人出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便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于大额金钱的交易尽量不要使用现金交付,以防事后出现借款方不承认收到现金的情况,出借人采取线上交易的形式更容易保存证据。
  2.双方在发生争议时要注重留存各种交流证据(短信记录、录音等),以便争议有效解决。
  3.目前立案现状是一张借条立一案,为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签订汇总性书面借据,汇总性书面借据要注明是对过往债权债务的总和,或者由债务人收回过往借据再重新出具标准书面借据。汇总性借据主要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日期、借款金额、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多少、还款日期、是否有担保及担保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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