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利息,借条予以固定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离婚。被告孙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自2009年开始向二原告借款,声称用于工程项目,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原告均于借款当日将相应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续借并出具新的借条,新出具的借条中将此前出借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将结算的本息之和计作新的本金。直至2018年原告起诉时,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共计196余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田某、张某于2018年6月委托我所代理本案,我所指派律师安静、苑欣承办本案。
诉讼过程中,我所律师得知被告孙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法院认为本案的借贷行为可能与诈骗罪一案有关,故作出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孙某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并无关联,本案不并入孙某的刑事案件一同进行侦查起诉。于是我所律师于2018年8月就本案进行第二次诉讼,但因被告孙某已被刑事拘留,又面临着无法送达的问题。后经过与法院的多次协调沟通,本案开庭最终安排在被告孙某刑事案件开庭之后,顺利解决了送达不到的问题,本案才得以顺利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长期存在借贷关系,并存在多次出具借据、结算的情况,我所律师在分析案情及证据后,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显,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对前期借款的本金、利息结算后计算为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况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二被告是否对原告的债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积极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帮助法官梳理清楚借款过程,并给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出具的现金借条有效,双方借贷关系明显,被告孙某未还款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原、被告双方将利息计入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有效。
  原被告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与罚息,但是根据重新出具的借条本金,可知被告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与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因此,被告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有效。
  3.主张二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且有共同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字的情况,共同签字的借款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内的共同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二原告有权请求二被告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7日,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出借的全部本金,并以年利率24%为标准,偿还自款项出借之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评析】
  本案中为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借贷关系明显,但是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存在风险,我所律师详细查清了涉案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借款交付等情况。对于此类个人出借的情况,我所律师提示大家:
  1.个人出借时出借人尽量采取线上交易的形式,这样更容易保存证据。如果使用现金出借,双方交易尽量留存债权凭证等书面材料,以防事后出现争议。双方在发生争议后也要注重留存各种交流证据(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以便争议有效解决。本案中原告在交付款项的同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并且在被告未还款的情况下及时主张权利,本案才得以顺利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当借款人为夫妻关系时,作为出借方首先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字,在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要注意留存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可以通过事先的询问、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记录下债务人对借款的运用。司法实践中,若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借条上没有夫妻双方签字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3.法律虽然承认将前期借款中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计算利息时,一般会以实际出借本金数额为基数,从实际出借之日起按照最高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所以我所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个人出借时,前期借款到期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上注意写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和借款利率,并且注明新的债权凭证中本金的计算方式。
  4. 本案中一张借条立一案,为提高争议解决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可以签订汇总性书面借据,汇总性书面借据要注明是对过往债权债务的总和,或者由债务人收回过往借据再重新出具标准书面借据。汇总性借据主要包括借款人信息、借款日期、借款金额、是否约定利息及利息多少、还款日期、是否有担保及担保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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