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应如何界定
  2007年8月23日,孙某上白班。上午10:30 左右,孙工作场所停电,经当班作业长同意,孙某所在班组下班休息。孙某、杨某遂搭乘同事张某的二轮摩托车下班,途中,三人商议去杨某家中吃饭,到杨某家后将车停放在杨家门口,三人去菜场买菜。在菜场遇到同事刘某,三人又约刘到杨某家吃饭。四人买完菜后到了杨某家做饭,大约12:30 开始吃饭,其间四人共喝了四瓶啤酒。14:10分四人离开杨家,刘某骑摩托车带杨某在前,张某骑摩托车带孙某在后,行驶过程中,因张某操作不当,摩托车摔倒在地致孙某死亡。问:1、孙某算不算工伤?2、孙某喝酒属于不能认定工伤中的“醉酒”情形吗?3、孙某明知张某摩托无牌无照并已喝酒仍然乘坐,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吗?4、“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

  分析:
  一、本案的工伤认定。目前工伤认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3种情形。第1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结合本案,孙某死亡:一不在工作时间;二不是因工作原因;三、也不是在工作场所;四、不是正常的一下班途中。所以不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孙某喝酒是不是“醉酒”情形在本案的工伤认定中不是关键性问题。但在追究张某民事责任中起到一定作用,下面我将结合第三问进行分析。根据合同法第 302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拾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张和孙某均喝了酒,酒后驾车,且张知道孙喝酒这一事实,刘某主观上有过错,同时孙自身也有过错(明知张某摩托无牌无照并已喝酒仍然乘坐),根据民法通则第 131 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当然这里张要对孙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孙的近亲属维权途径有两条,一即前面所说的提起民事诉讼并可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张的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有酒后驾车情节,明知是无牌无照而驾驶,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关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问题。具体要看各省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一般来说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的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从宽理解。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中加入了“合理性”的标准。如上下班途中为私事的合理绕道,如买菜、接小孩等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是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

  故此,本案中孙某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张某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诉解释84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条,孙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赔偿。

版权所有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05003487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16号(干部俱乐部院内)
电话:(86-22)23523433 (86-22)235234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