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居住权胜诉判决,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老太和张大爷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某房屋内。结婚登记前,二人签署了《婚前约定书》,约定“无论哪一方先去世,另一方由各自的亲生孩子接回赡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扶持陪伴,度过了一段美好的老年时光。
  2019年3月,张大爷突发重病,考虑到王老太十三年的陪伴照顾,他在住院期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这套东丽房屋的所有权由自己儿子张某继承,但王老太享有永久居住权,其他亲属要继续关心照顾王老太。2019年4月,张大爷过世。之后,张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大爷50%份额的房产。庭审中,王老太才知晓该处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张大爷50%,张某25%、张某配偶25%”,同时张大爷在与王老太结婚前还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实际上,王老太从始至终都不想要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想按照张大爷自书遗嘱中的内容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但是张某及配偶坚决不同意王老太的要求,采取种种过激手段逼迫王老太搬离房屋,包括:停暖、断电、破坏及封堵门锁、拆除屋内生活用品等等,王老太多次报警无果,无奈之下找到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寻求救济途径。我所指派苑欣律师、曲璇律师代理本案,经分析上述情况,决定代理王老太提起居住权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因张大爷在自书遗嘱时仅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居住权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为王老太设立居住权是否具备必要性。
  【代理方案】
  代理律师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分析,具体如下:从合法来讲,第一,王老太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基于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也是王老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该权利不因张大爷的过世而消灭。第二,张大爷是退休军人,涉案房屋是当年张大爷自己全额出资30余万元购置的军队房产,因为张大爷有再婚打算,受到了自己儿子张某的干涉和反对,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将50%份额赠与给了张某,张某后续又将自己份额中的25%给了配偶,这才形成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三人共有状态。所以,张大爷作为涉诉房屋的唯一出资人和原始所有权人,在充分考虑了再婚配偶和亲生子女的各方利益后,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进行了妥善合理的分配。张某及配偶对该房屋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贡献,二人更没有与张大爷共同生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某及配偶是通过接受赠与和继承方式取得涉案房屋,那么对房屋的原始使用状态及现状就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其无权干涉大爷对该房屋的安排和处理。第三,涉案房屋自购置后一直由张大爷和王老太居住使用,张某及配偶并未提出过异议,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允许张大爷和王老太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承诺,其无权在张大爷过世后撕毁承诺。第四,婚前约定书的内容已经被张大爷用自书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修改。从必要性角度来讲,王老太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亦不好,名下无房产,张大爷也未将其他遗产留给王老太继承等,涉案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所。
  【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老太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同时张某及配偶配合王老太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案号:(2021)津03民终1026号】
  张某及配偶不服二审判决后申请再审,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张某及配偶的再审申请。【案号:(2022)津民申2500号】
  【案例评析】
  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旨在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代理律师能够大胆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从房屋出资、原始所有权、产权变更性质及公序良俗、保护老年人权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角度阐述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最终法院充分尊重逝者遗愿,从法律、公序良俗、人情常理等多角度全面立体分析,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极大地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具体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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