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名变更,被告人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5年,马某向季某虚构自己已承揽天津某地还迁房工程的事实,以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季某,季某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在签订工程转包合同过程中,骗取季某人民币20万元,后马某将2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故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人多次沟通,并帮助马某取得季某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最终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马某获缓刑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还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辩护意见】
  马某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诈骗过程中,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马某也是基于履行合同向季某收取的保证金,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季某的财产权,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法条竞合通常适用原则——特别法条优先,马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马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定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具有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马某表示不上诉,此案完结。
  【案例评析】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案应适用“特殊法条优先”原则。本案涉及的犯罪数额是20万元,在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中都属于“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诈骗罪中满足“数额巨大”的起点是5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合同诈骗罪中满足“数额巨大”的起点是20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更有利于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的意见被采纳,且帮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使被告人能够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最大程度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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