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伪造借条、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终被识破

  【案情简介】
 杨某男与程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8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杨某男一次性支付程某女90万元房屋补偿款,债权债务另行解决。2018年5月,案外人苗某起诉杨某男,要求归还借款36.8万元,杨某男出庭应诉后认下该债务,遂法院判决杨某男归还苗某借款36.8万元。2018年10月,杨某男起诉程某女,因该36.8万元是用于归还婚后房屋贷款,故杨某男要求程某女承担18.4万元,最终法院亦判决程某女归还杨某男18.4万元。后杨某男变本加厉,又以该笔借款产生了42.6万元利息为由,再次起诉杨某女承担21.3万元,彻底激化双方矛盾。
 实际上,杨某男与苗某儿子长期存在合伙关系,该36.8万元的款项性质是经营分红款而非借款,杨某男与苗某一家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从程某女处索要回90万房屋补偿款的一部分。因涉案证据材料众多、案情复杂、工程量庞大,我所指派苑欣律师、曲璇律师代理本案,经分析上述情况,决定代理程某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争议焦点】
  1、程某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如何证实杨某男与苗某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
  【代理方案】
  代理人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入手,首先程序上来讲,因法院判决程某女承担18.4万元的给付义务,证明苗某与杨某男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结果已经与程某女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并未通知和追加程某女为案件当事人。据此,程某女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该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程某女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适格。
  其次在实体方面,代理人综合分析了该笔借款发生的不合理性及诸多疑点,包括本案借条原件丢失、借款发生时杨某男与程某女经济情况良好无需借款、杨某男不正当放弃诉讼权利、借高息平低息、法庭陈述前后矛盾等等一系列问题,引起法院对该笔借款的真实性产生疑问。随即代理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调查了杨某男及其亲属与苗某一家的银行流水,最终发现杨某男利用亲属账户循环转账,该笔借款及高额利息经多方流转又回到苗某账户内,足以证实苗某与杨某男虚假诉讼的事实,案件得以突破。
  【判决结果】
  1、杨某男要求程某女承担21.3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案号:(2021)皖0191民初2853号】
  2、杨某男与程某女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男退还程某女18.4万元。
  【案例评析】
  民间借贷案件本就是虚假诉讼的多发易发领域,近些年来法院一直在重点关注、严格审查,持续加大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虚假诉讼行为现已入罪,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的,法院亦会从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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