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天津某健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合同落款甲方处盖有公司公章,负责人处傅某签名;乙方负责人处刘某签名。协议约定,公司将场地租赁给刘某使用,租期共计13个月,刘某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标准的押金59400元。协议期满时,公司将上述押金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刘某。
 刘某按约向公司支付了押金,协议期满后,公司一直未向刘某返还押金。后经查询,公司在2021年1月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故刘某找到我所寻求帮助,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查阅复印了公司的工商底档,将公司四位股东列为被告,以清算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位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向刘某返还押金,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争议焦点】
  不参与经营管理,未在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代理意见】
  1、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合作协议,应当依照约定向刘某返还押金,傅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负责人,在明知尚欠刘某押金的情况下,在注销公司时未通知刘源,且仍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不实的注销登记申请,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的情形,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刘某有权请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2、张某是公司四位股东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虽与傅某签订协议约定不参与经营管理,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虽傅某也自认张某未在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张某作为大股东,对公司不当注销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观点及结果】
  观点:
  清算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基于督促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考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尽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虽未签署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未经清算被注销亦系法定代表人傅某所为,但张某作为公司大股东以及清算义务人,对公司近年来经营的现实困难与客观环境是知晓的,其对公司注销后未能分得剩余财产也是知悉的。上述情形出现时,张某既未依据法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也未督促傅某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未就公司注销等重大事项提出异议,故其对傅某的不当注销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张某仍然应当对案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请,判令四位股东连带向刘某偿还押金和利息,张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终结。
  【案例评析】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情况,债权人要及时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在公司未清偿债务即注销后,可以请律师代为查阅公司的工商底档情况,了解公司注销过程,要求公司董事或者股东等相关责任人承担清算责任,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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