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不外乎人情

  四名被告人预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将应某某骗至静海县子牙镇三呼村庄平房内,将其捆绑,并向其家属索要赎金5万元。被害人应某某逃离被拘禁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案发后,王某的父母面对自己年仅25的儿子,仅仅因为交友不慎,一时糊涂,将要被判处10年甚至无期徒刑的现实,二位老人十分痛心,希望我们能帮助他们的儿子。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王某,并带去了家人的问候和嘱咐,希望他能积极悔罪,早日重归社会。会见了王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王某原来系被朋友谎言要账所骗,才处于朋友义气一同前去帮忙,才犯下了后来罪行,之前并没有参与预谋。并且在犯罪中只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王某在归案后积极主动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随后我所律师,马上去调取了相关卷宗,在长达几百页的证据、口供中,寻找能够证实王某这一情节的蛛丝马迹。

  期间,我所律师不断的研究卷宗,发现问题了就及时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讯问有关情况。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辩护思路,在法庭上逐项列举给判案法官,并通过法庭上对其他被告人的巧妙讯问,找到了支持王某从轻情节的证据。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该法第六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我所律师及时援引有关本罪规定的新法,最终天津市某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法定最低刑5年判处了本案被告人。原本将要面临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王某,接到判决书后重新燃起了希望,并表示今后好好表现争取早日重返社会,以尽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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