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责任的界定

  案情简介:2011年6月,李某到某公司游玩时乘坐儿童滑梯不慎摔伤导致骨折,之后李某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十几万元。某公司委托我所时提出要求:

  1、不能让法院判定其娱乐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2、妥善处理,不能影响公司声誉。

  律师分析:本案件极具典型性,他涉及到消费者在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受伤时责任划分的问题。首先,经营者要不要保障其场所的安全;其次,经营者保障其经营场所安全的度有多高?第三,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有没有过错。根据以上的问题及相关司法解释,本人在庭审时提出以下的代理意见:安保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硬件方面、软件方面及意外发生后的救助义务。硬件方面提供检验报告,证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软件方面提供现场及安全告知牌相片,证实现场多处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医疗费用票据证实意外发生后积极救治。安保义务人(被告)已经承担了法律所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成年人的原告使用儿童滑梯本身存在过错。案件结果:法庭采纳代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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